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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信息

河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

来 源:   发布时间: 2021-12-01 16:26:37   点击次数: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以学生为本,促进学生发展”的核心理念,培养学生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科学、求实、创新的精神和人文素养,具有能在不断进步和变化中实现自我价值并引领社会发展的能力,积极探索培养高素质创新型复合人才的新途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第二课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课堂是指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主要教学环节以外的其他教育教学环节。旨在利用其组织方式的灵活性、教学内容的开放性、教学形式的多样性和学生学习的自主性等特点进一步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培养深厚的人文底蕴,扎实的专业技能,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较强的实践与创新、创意与创业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 为促进第二课堂活动管理与实施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第二课堂活动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为保证第二课堂学分制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学校成立第二课堂活动分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第二课堂学分制的统筹规划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校团委、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教师教育中心、各学院学生管理与教学管理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第二课堂活动的项目设置、分值认定等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院级第二课堂活动分值认定小组,主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和负责学生工作的院党委副书记全面负责本学院的管理工作,学院教学办和院团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二课堂活动分值的认定工作。

第三章 体系构成

第六条 已纳入我校第二课堂活动项目主要有:专业特色活动、科学研究、竞赛项目、专业技能、校园文化活动、创业实践等六大类。各项目活动具体要求及分值计分标准详见《河北师范大学第二课堂活动考核计分标准》。

第七条 未纳入我校第二课堂活动的其它项目,由各项目组织部门向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附活动项目的具体内容、预期效果以及评分标准等,经认定委员会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对于具有特色的活动项目教务处还可根据活动效果给予一定资金资助。

第八条 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完成实践教学环节第一课堂所要求的学分外,还须完成第二课堂活动4个学分方可毕业,该学分作为辅助学分,不计入培养方案中最低毕业要求总学分。

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的表现进行考核计分,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的总体表现作为《第二课堂实践》课的成绩记入学生档案,《第二课堂实践》课程设置为4个学分。成绩评定采用等级记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档次。学生参加活动项目所对应的累计分值确定该课程的总评成绩。成绩与累计分值对应关系如下:

优秀——累计分值在8分(含)以上;

良好——累计分值在6分(含)以上,8分以下;

及格——累计分值在4分(含)以上,6分以下;

不及格——累计分值低于4分。

第四章 分值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第二课堂活动,本人要留取活动项目的书面证明材料或由活动主管部门统一提供。

第十一条 第二课堂活动分数的申报、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学校每学年启动一次第二课堂活动分值的认定程序。学生依据个人情况,填写本学年《河北师范大学第二课堂分值申请认定表》,并连同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班级的团支部书记。各班团支部书记须在规定审核日期前收齐学生申报材料,辅导员组织召开支部会议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及材料上交学院认定小组,退回未通过或不合格的材料,并给予回复。

第十二条 学院认定小组负责审核各班团支部所上交的评议结果及申报材料,对可得分的项目给予计分,记入《河北师范大学第二课堂分值汇总表》,并将审核结果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学院认定小组将本学院审核结果上报学校认定委员会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学生对公示内容若有异议,各学院认定小组应对异议内容其进行调查、核实;若对学院认定小组的复查结果仍有异议者,可向学校认定委员会提出,由学校认定委员会进行最终认定。

第十四条 学院认定小组在学生毕业前将学生历年第二课堂累计分值进行汇总,评定该学生的《第二课堂实践》的总评成绩,并报学院教学办公室,由教学办公室对其进行成绩登统。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第二课堂活动分数管理实行班级、学院和学校三级申报、认定制度,不得任意更改。认定结果均应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互相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对第二课堂各项活动进行监督与检查,对弄虚作假的申请人,查实后比照学校考试作弊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的集体或组织,给予通报批评,并比照《河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条例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开始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处与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