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   页|
  • 联系我们|
  • 快速导航

重要通知
当前位置:首页>>重要通知

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自查的通知

来 源:   发布时间: 2018-08-14 11:11:08   点击次数: 0

全体师生: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冀学位办〔2018〕8号)文件要求,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学院开展本科生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全面自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学位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进行科学研究训练的重要途径,是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学院全体师生要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学风建设,严格论文各环节的审查。

二、严格责任落实。

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全程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学生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学院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切实负起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自查工作的组织、指导、认定的职责。

三、加强教育宣传。

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切实加强对指导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学科知识传授、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教育和引领学生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标准;加大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危害,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四、开展自查工作。

学院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根据教督厅函〔2018〕6号和冀学位办〔2018〕8号文件精神,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位指导教师,对本学院近3年所授学位及即将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进行自查。专项自查工作将于近期开展,自查方式和结果另行通知。

学院联系人:尹惠敏、郑会东

监督举报电话:80789728、80786203

邮箱:rjxyjwb@ hebtu.edu.cn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

附件2: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 冀学位办〔2018〕8号:

附件3:关于开展本科生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自查的通知

软件学院教务办

2018年8月14日